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赣地矿字[006] 133 号
江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试行)
局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 江西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试行)》 ,加快推进我局人事制度改革,转换用人机制,改善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根据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局属各单位新进人员除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局任命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全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二、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因需设岗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招聘。
四、局成立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人事教育、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宣传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人事教育处负责招聘具体工作。
五、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 、具备岗位所需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3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公开招聘分为考核招聘、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招聘两种形式。
1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历学位的人员,在报省人事厅审核同意后,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
2 、其他人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招聘。实施招聘时,如所设岗位应聘人员达不到规定的比例(应聘人数与招聘人数之比原则上不能低于3 : l ) ,主体专业报省人事厅同意后可改为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非主体专业经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是否改为考核招聘,同意改为考核招聘的,报省人事厅同意后改为考核招聘。
主体专业是指:
资源勘查工程(含地质学、国土资源调查)、勘查技术与工程、地球物理学、地球化学、岩土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测绘工程、地质工程、环境工程、公路与城市道路工程(含隧道工程)、桥梁工程、采、选矿工程、测试分析(含应用化学、工业分析)、安全工程等专业。
主体专业将根据我局今后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七、招聘程序:
1 、局属用人单位每年八月份之前向局人事教育处提交招聘人员计划,经局汇总和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省人事厅批准后,统一在局属单位、局和省人事厅网站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 、公开发布招聘信息15 日后,应聘人数达不到招聘人数3 倍以上专业,按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实行。
3 、考核招聘由局人事教育处、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考核招聘小组,直接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了解掌握应聘人员的有关情况,查验本人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如:学历、学位证书、计算机考级证书、英语等级证书、专业资格证书、专利证书、各类获奖证书等,并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面试。
4 、参加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应聘者,需参加由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的公共科目考试和我局组织的专业知识考试(笔试与面试),成绩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局人事教育处对其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身体状况进行考核,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5 、通过考核招聘、考试与考核相结合招聘的合格人员名单报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6 、在公示无异议的基础上,由局人事教育处上报省人事厅备案,并通知拟聘人员办理各种相关手续,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制。
八、实行考核招聘人员和考试考核相结合招聘的主体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正式录用后,其人事关系、档案均进入用人单位。
九、实行考试考核相结合招聘的主体专业的中专毕业生和其他专业本科学历(含本科)以下的毕业生以及从外系统招聘的人员,正式录用后,实行人事代理制,其人事关系、档案均进入地方人才交流中心,代理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聘用期间享受本单位在职职工同等待遇。
十、招聘工作要自觉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以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十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二、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各个单位。
十三、本实施细则由局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十四、本实施细则自2006 年5 月8 日起执行。